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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騰空遷出未滿1年,出售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騰空待售之房地在簽訂買賣契約時,雖然没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內設立戶籍,仍可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出售房地時如果無人在其內設立戶籍,原核與自用住宅用地需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的條件不符,已不是供自用住宅使用。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地實務上的彈性需求,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仍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其遷出戶籍日距其出售日之期間未滿一年者,出售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7-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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