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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宿業於客房內設置視唱設備供房客使用,不論有無額外收取費用都要課徵娛樂稅

(臺中訊)旅宿業者(商務大飯店、溫泉會館、汽車旅館)於客房內或其營業場所,提供具伴唱功能之視唱設備供房客娛樂,不論收費或免費均比照視聽KTV(卡拉OK)娛樂業者,應課徵娛樂稅,並於事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些旅宿業者為了增加賣點,會在其營業場所或客房內,提供具伴唱(卡拉OK)功能之視唱設備旅宿客歡唱娛樂,按卡拉OK係視聽歌唱之一種,係屬娛樂稅法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不論有無額外收取費用,都應課徵娛樂稅。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營業人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如果違反前開法條規定,會被處新台幣1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同法第14條也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了追繳稅款外,也會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地方稅務局提醒旅宿業營業人如果客房內或其營業場所,有提供伴唱卡拉OK功能視唱設備供人歡唱娛樂,請記得要向營業處所轄區之地方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以免受罰旅宿業營業人如果還有其他疑問需要進一步了解請多加利用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86969詢問,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6-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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