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解除土地移轉契約時,尚未登記案件,可退回已繳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解除土地移轉契約時,尚未經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案件,可申請撤回土地增值稅申報,並退回已繳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解除土地移轉契約時,只要尚未辦竣產權登記,可於契約解除之日起5年內,辦理退還已繳土地增值稅,申請時需檢附撤回申請書、原申報移轉契約書正本、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稅單正本(如遺失需出具切結書)等資料,並請注意撤回申請書所蓋買賣雙方之印章,須與原申報書之原留印章相符。如能提供退稅帳戶資料,屆時將退稅款會直接撥入帳戶中,迅速又安全哦!

      該局特別說明,對於未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解除契約案件,亦需向稅務機關辦理撤回申報,以避免因稅單未註銷而形成欠稅之情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5-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003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