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自宅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仍可按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在自用住宅用地設立「個人計程車」登記,與一般營業登記後在住宅內營業之情形不同,因該營業登記僅屬行政登記而已,實際上並未在該住宅用地營業,該住宅用地可不認定供營業用,該土地如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5-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21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