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民眾詢問,建造房屋時因資金不足,欲將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承受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變更房屋起造人,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因此如果民眾是以此種方式取得房屋者,應依契稅條例第16條第5項規定於建造完成,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建物於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雖不必申報繳納契稅,但於建造完成後,一定要記得申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稅務局籲請民眾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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