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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移轉後,符合自用應重新申請!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移轉後,新所有權人,請記得向稅務局重新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移轉,新所有權人於土地辦妥產權登記後,雖仍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始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3-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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