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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之土地經核課土地增值稅後,申請適用減免有應退稅款時,應交由法院重新分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土地之價款,已扣繳土地增值稅,嗣後如有就該拍賣土地申請適用減免、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之稅款時,該局會交由執行法院依債權重行分配給債權人,不會逕行退稅予原土地所有權人即債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被法院拍賣之土地,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減免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要件者,可於收到該局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向該局提出申請,惟經核定後若有退稅之款項,因該退稅款係屬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分,必須交由執行法院依債權重行分配,因此土地所有權人選擇適用上揭減免或優惠稅率時,宜審慎評估。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可至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各分局櫃台洽詢,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2-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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