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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用房屋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不以遷入戶籍為要件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常有民眾詢問,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戶籍是否需先遷入?
        該局說明,住家用房屋稅率分為自住(1.2%)及非自住(1.5%)2種,房屋稅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只要房屋無出租,且確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無論戶籍有無遷入,均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使用情形如符合上述自住使用規定,請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當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倘對房屋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1-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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