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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戶籍遷出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有民眾詢問:房屋原供女兒居住並設籍於該戶,因而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現因女兒結婚遷出戶籍,可是實際有其他子女居住該戶但未設籍,會不會影響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為準,所有土地原經核准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雖有子女仍居住該地,但未辦妥戶籍登記,仍應依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也提醒大家,為了您的權益,如欲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請於9月22日之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的話,只能自申請次年起才適用了。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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