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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申請撤銷土地現值申報,尚未核准又再申請註銷該 撤銷案,可否受理釋疑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買賣雙方申請撤銷原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於未經核准該撤銷案,又再申請註銷該撤銷申請時,應以當事人之原意為準,即該申請書若載明係解除買賣契約,則撤銷土地移轉現值之申請即已發生效力,無法再註銷該撤銷案,若其買賣契約並未解除且稽徵機關尚未核准其撤銷原土地現值申報,則仍可准其註銷該申請撤銷案。
  該分局舉例說明,民眾張君於106年11月28日訂立買賣契約出售本市潭子區1筆土地,並於106年11月30日向所轄分局申報移轉現值,惟於106年12月11日申請撤銷該移轉土地現值申報後,106年12月13日旋又申請註銷該撤銷案,經查張君撤銷該土地移轉現值時,其買賣契約並未解除,所轄分局亦尚未核准其撤銷原土地現值申報,則仍可准其註銷該申請撤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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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12-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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