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期間應自訂定契約之日起算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申報土地增值稅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如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
  該分局舉例說明,張君於106年12月25日訂立買賣契約,並於107年1月19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收件,因未逾30日,仍適用106年度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於107年1月24日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收件,從訂定契約之日起計算至申報日有31天,已經超過30天,應以107年度之公告現值來核課土地增值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12-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801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