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果菜、肉販、流動攤販等營業人以其住家作為名義上之營業登記場所者仍可適用住家用稅率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果菜、肉販、流動攤販等營業人,以其住家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場所,而實際營業處所係在果菜市場、消費市場等地,該房屋未作為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如符合前揭情形,請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提出申請;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12-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062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