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交換大樓共同使用型態登記的停車位,如權利範圍不變,免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訊)民眾陳先生詢問,想跟同棟大樓的住戶互換使用停車位,是否要課徵契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同大樓內各建物所有權人,各自所有共同使用登記的停車位,已辦理編號登記,日後所有權人相互交換分管使用位置,如果該交換車位持分範圍並無增減變動,僅係申請車位編號變更登記,非屬所有權移轉,免申報繳納契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位交換如有變動原持分比率,則持分比率增加的一方,就比率增加原因(如買賣、贈與等),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移轉契稅。
  民眾如仍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12-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840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