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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之停車位,互為調換分管使用位置,如權利範圍不變,免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同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之停車位,其已辦理編號登記者,嗣後其相關所有權人互為調換分管使用位置,如權利範圍不變,其申請停車位編號變更登記,非屬建物所有權移轉,應免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說明,停車位交換如有變動持分比例,則持分比例增加之一方,應就持分比例增加之移轉原因(如買賣、贈與)申報繳納契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11-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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