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曾經出租給公司使用的房子現在已作為自用住宅之用地,申報移轉時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曾經出租或有作營業使用的房子,需要在沒有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的情形滿1年後,才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因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有規定,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無論房屋使用情形如何變更,在出售土地時地上房屋需符合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的情形滿1年後,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已於該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才能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11-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764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