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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與配偶,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訊)陳先生來電詢問,近日想將其名下房屋贈與給他的太太,如符合贈與稅免稅規定,是否仍需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凡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房屋贈與配偶,雖符合贈與稅免稅規定,但依上開規定仍應申報繳納契稅,而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其稅額的計算為房屋現值的6%。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11-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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