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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之陽台外圍加建牆壁,與原主建物之外牆間隔成房間使用,已非屬陽台,其違建在未拆除前原陽台部分仍應併入計算面積,核課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增建、改建、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納稅人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陽台加蓋違建是否應計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增建、改建、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納稅人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11-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