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曾先生來電詢問,其土地位於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特定農業區之交通用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是否可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該分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其立法意旨係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租稅公平。是以,適用該法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必須符合「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要件。民眾所詢問之非都市土地,非屬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無免稅之適用。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10-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022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