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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內分別出售與重購多處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之要件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於2年內分別出售與重購多處土地,如經查明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者,可准併計核退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其2年期間之起算,以土地所有權人多次出售或先購買土地第1次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在該第1次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分別出售與重購多處土地,始有適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民眾王君於105年4月28日訂立契約出售本市潭子區1筆自用住宅用地,105年5月19日辦竣移轉登記,另於106年6月3日立約購買本市大雅區1筆自用住宅用地, 106年6月26日辦竣移轉登記,經申請並准依規定退還出售土地已納土地增值稅在案。嗣王君於106年9月2日訂約再出售另一神岡區土地,因該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先後出售兩地併計之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其第2次出售土地日期距原出售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105年5月19日)未逾2年期間,可申請併計核退其已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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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9-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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