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經核准重購退稅後,重購土地5年內贈與配偶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其配偶,因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林先生於103年8月出售臺中市后里區之自用住宅用地,於105年3月購買北屯區之自用住宅用地,於105年5月申請重購退稅,經核准退還出售地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但林先生於106年6月又將其重購之北屯區自用住宅用地贈與給配偶林太太,因5年內再移轉,依規定應追補原退還稅款。因此,該分局提醒民眾,已核准重購退稅後,重購土地5年內不能再行移轉,以免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7-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754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