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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可以申請退還原出售土地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嗎?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無論是屬於「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出售地及重購地皆須符合為自用住宅用地。
該局說明,出售土地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申報移轉時即使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可申請重購退稅。但如果是屬於「先購後售」土地情形者,在其新購土地完成登記的當時,其原有後售之土地就須符合為自用住宅用地才能符合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已辦理重購退稅之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將進行專案列管及清查,如果發生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等情事,將會追繳原退還的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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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6-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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