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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以贈與的方式移轉土地,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所有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籍,且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其土地增值稅可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因「贈與」移轉非屬「出售」,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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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5-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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