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房屋贈與配偶或子女,即使符合贈與稅免稅規定,仍 應報繳契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欲將房屋贈與給配偶或子女,如符合贈與稅免稅規定,是否仍需申報繳納契稅?
地方稅務局特別說明,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凡是房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契稅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課徵的稅捐,故民眾欲將房屋贈與給配偶或子女時,應由受贈的配偶或子女申報繳納贈與契稅,其稅額之計算為房屋現值的6%。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5-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986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