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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變更使用後又恢復自用,請於當年9月22日前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因用途已變更或戶籍遷出,已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嗣後雖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或將戶籍遷入,恢復為自用住宅使用,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本年度為106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上述情形,記得重新提出申請,才可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倘忽略未申請,應納之地價稅額將會高出4倍,千萬不要讓自身權益睡著了。
  民眾若還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4-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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