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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納稅義務人反映,土地已經賣掉,為什麼還接到地價稅單?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課徵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 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論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皆需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另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是按持有月份比例計算,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權行為,無法據以變更稅納稅義務人,及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分開計算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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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沒有土地,為什麼要繳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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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4-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