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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經核准重購退稅後,重購之土地於5年內經法院拍賣者,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後,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經法院拍賣者,仍應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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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4-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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