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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若未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且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使用狀態不同有4種不同課稅情形。1.若供農業使用或作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土地,可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2.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可申請免徵地價稅。3.供自用住宅使用者,可申請按千分之二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4.非上述情形者,統按千分之六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例如:道路用地、機關用地、公園用地…等),在保留期間,考量其土地使用被限制,稅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稅率較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優惠。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
該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即可申請免徵地價稅,經現場勘查符合規定後,即可准予免徵地價稅。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宣導活動,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4-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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