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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得逕行註銷土地現值申報釋疑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在繳納期限屆滿逾30日仍未繳清,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繳清或撤回原申報案,逾期仍未繳清土地增值稅或撤回原申報案者,稽徵機關應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除上述欠繳土地增值稅應逕行註銷案件外,土地買賣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並經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後,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該土地卻遭法院查封拍賣,如經查明拍定人已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則稽徵機關亦得逕行註銷原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
另外受理土地增值稅申報後,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前已死亡,其在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應無法會同買受人共同申報土地增值稅,所以稽徵機關亦得逕行註銷原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
如仍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宣導活動,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4-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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