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土地所有權一經移轉,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

(臺中訊)常有民眾誤認為新取得之土地仍維持作自用住宅使用,無需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致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才發現,卻因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而喪失當年度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權利。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不論是以繼承、贈與或買賣等方式取得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皆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適用。民眾若有任何地方稅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4-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71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