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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籍遷出,即不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全戶戶籍遷出該址,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表示,地價稅經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特別稅率核課後,並非永久適用,該筆土地除了不能供營業使用及出租外,戶籍登記亦是必要的條件。有納稅義務人誤認為雖將全戶戶籍遷出,但實際居住於該處且作住家使用,未出租也無營業情形,就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未向地方稅務局申報,致日後遭查獲補稅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至少要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戶籍設立於該處,如已將全戶戶籍遷出者,應將戶籍重新遷入,並於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可以自當年起恢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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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宣導活動,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3-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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