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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核准自用住宅的土地,若變更為非供住家使用,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並補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查獲地上房屋變更為非住家使用,將依規定自使用情形變更之次期起按實際供住家及非住家面積比率改課地價稅並補徵差額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其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出租或戶籍遷出,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於期限內申報經查獲者,除追補短繳稅額外,並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以免受罰!
        稅務局提醒民眾,日後若恢復為住家使用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應重新提出申請。如果您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上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3-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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