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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戶籍遷出再遷回要重新提出申請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業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戶籍因故遷出,再行遷回原址,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指出,現行土地稅法規定,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沒有出租或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絕對必要的條件,對於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雖只是戶籍遷出實際仍住在該址者,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為了您的權益,有該情形之民眾記得於9月22日前遷回並重新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如果您有稅捐方面問題或不了解的地方,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就近到該局所轄總分局查詢。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3-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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