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須改課並補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興建地上建物,如果領有合法農舍執照,確實作農業使用,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田賦自76年下期起停徵),不需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地清查作業現持續進行中,實務上常發現土地被改課及補徵地價稅的原因為:農舍增建、鋪設水泥地、農舍或農業設施變更為工廠、民宿、餐廳、建築假山、池水、步道等與農業使用無關之景觀設施,稅務局特別呼籲土地所有權人不可擅自於農地增建與農業使用無關之設施,否則將因被改課地價稅增加租稅負擔,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若有任何地方稅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3-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65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