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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妥戶籍登記,無法享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為準,原經核准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依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例如王先生所有之房屋原供兒子居住,並設立戶籍於該戶,經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核准在案,現因兒子結婚遷出戶籍,雖實際仍有其他成年子女居住在該戶但卻未設立戶籍,張先生原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土地將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稅務局指出,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請於9月22日之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只能自申請次年起適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3-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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