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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竣移轉登記之土地,因解除契約返還給付物而再移轉,仍應申報移轉現值,且無法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韓小姐去年底出售一筆土地,土地增值稅已完納且已辦竣移轉登記,可是後來因故解除買賣契約,土地要移轉回自己名下,不知道是否可以申請退還之前繳納之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契約解除返還給付物,仍屬所有權移轉行為,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既然屬於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符合法定減免或不課徵要件者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且不能申請退還先前已繳納之稅款。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法院判決確定(或法院民事調解成立)其買賣關係不存在,應持相關資料逕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這樣就無須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辦竣塗銷登記後,再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原繳納之稅款。
民眾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3,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2-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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