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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實施查封後,就查封物所為之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113條、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承買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在法院查封後,且賣方債權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致買方無法取得所有權,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契稅。
如果仍有其他契稅課徵疑問,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經法院判決塗銷房屋移轉登記其已繳納契稅應予退還
如果仍有其他契稅課徵疑問,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宣導活動,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2-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