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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納稅義務人必須在起訴日起往前推算1年期間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始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民眾來電詢問,他原有之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於是他向地方稅務局申報土地現值,且在申報前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亦無出租及營業之情事,為何稅務局否准其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
該局指出,經法院判決移轉(含共有土地分割案件)之土地,納稅義務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有無「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標準,應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該民眾是在向法院起訴日後才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故不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除可至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各分局櫃台洽詢外,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1-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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