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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移轉可免予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買賣移轉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課徵範圍,可免予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建築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變成合法建築物外,因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自始就未向地政機關登記所有權,其嗣後的移轉亦無法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變動登記。此類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就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依法不需貼用印花稅票。如有不了解之處,該局提供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可供查詢。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宣導活動,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2-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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