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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贈與土地後發生繼承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臺中訊)有民眾詢問,由配偶受贈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嗣因繼承再移轉該筆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要如何認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因發生繼承事實,該筆土地既已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2-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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