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有民眾詢問,由配偶受贈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嗣因繼承再移轉該筆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要如何認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因發生繼承事實,該筆土地既已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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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贈與土地後發生繼承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2-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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