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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者,仍可適用105年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應如何適用公告土地現值?
  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超過30日申報,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因此欲適用105年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者,應於105年訂定契約並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才能適用。
該局特別強調,欲以105年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土地移轉現值者,須於105年12月31日前訂約,並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核課土地增值稅。因此,最遲105年12月31日訂約,106年1月29日(訂約之日起30日內)前申報,方可適用105年的公告土地現值,如果超過1月29日才申報,依規定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即按106年公告土地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惟106年1月29日適逢農曆年休假期間,計畫於該段期間辦理申報作業者請務必於106年1月26日前至地方稅稽徵機關,或於106年1月29日前利用網路申報系統(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點選申辦櫃檯/地方稅網路申報)完成土地增值稅申報,才可以105年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課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2-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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