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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臺中訊) 邇來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名下的土地在今(105)年9月份已出售,為何還會接到地價稅稅單?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目前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除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典權者,因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乃以原因發生日為租稅負擔之基準日外,其他因法律行為而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典權者,皆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法律行為(例如:買賣、交換、贈與…等)而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典權者,係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人或典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負有繳納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如民眾在取得土地所有權或設定典權時,約定雙方按月比例負擔地價稅款,此屬交易雙方之私權行為,無法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及應納稅額。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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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1-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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