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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地主應就分得之房屋報繳契稅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由地主提供土地、建設公司出資興建房屋,雙方訂定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分得之房屋是否應課徵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取得之房屋,係以土地與建商交換房屋,為不動產互易,故應申報繳納交換契稅。如於建造完成前,以地主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地主,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另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0-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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