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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出售土地,當年度地價稅由誰繳納?

(臺中訊) 每年地價稅開徵時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土地已於9月出售過戶,為何還是收到地價稅稅單?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繳納全年度地價稅,並非按買賣雙方持有土地之月份按比例分別課徵地價稅。因此若於8月31日(含當日)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將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全年度地價稅;若於8月31日後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仍由原所有權人繳納該年度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地價稅將於本年(105年)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11月30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在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民眾若有任何地方稅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0-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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