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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採按年計課,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意即在8 月31日列名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的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表示,實務上常發生納稅義務人於7、8月間將土地移轉他人,於8月31日後始完成土地移轉登記,則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以原所有權人為課徵對象,不要以為土地已經移轉予他人,不必繳納當年度地價稅,收到稅單時不予理會,若逾繳納期限未繳納,除被追繳本稅外,會再被加徵滯納金哦。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0-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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