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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關於不同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之車位,其已辦理編號登記者,嗣後其相關所有權人互為調換分管使用位置而申請停車位編號變更登記時,如權利範圍不變,其申請停車位編號變更登記,尚非屬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免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買賣車位,仍屬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納稅人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停車位登記編號後調換位置,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買賣車位,仍屬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納稅人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0-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