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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屋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注意申報契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在取得使用執照之後,由使用執照所載之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於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案件,會發函輔導變更後起造人,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未依限申報契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臺幣15,000元。但如經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有匿報或短報屬實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還會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喔!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宣導活動,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9-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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