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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在8月31日以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時,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全年度地價稅,不按月分攤;在8月31日以後辦竣土地移轉登記時,由原所有權人繳納該年度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經由法院拍賣取得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而不以登記為要件;在拍賣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該項不動產,即已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土地如在8月份被法拍,但法院核發日在8月31日以後,仍以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繳納當年度地價稅之義務。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我的土地已於8月份即被法院拍賣,為何還會收到當年度地價稅繳款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經由法院拍賣取得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而不以登記為要件;在拍賣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該項不動產,即已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土地如在8月份被法拍,但法院核發日在8月31日以後,仍以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繳納當年度地價稅之義務。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9-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