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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信託」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之土地,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常有民眾於每年11月地價稅開徵收到稅單時,才發現自己因繼承、信託或配偶贈與所取得的土地,地價稅按千分之十稅率課稅比去年多出四倍!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只要 土地所有權人一經變更,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就會恢復為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有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之區別,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並有累進的問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千分之二課徵,稅率低且不累進,因新所有權人未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填具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地價稅就會按千分之十稅率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 ,民眾如果因「繼承」、「信託」或「配偶相互贈與」於8月31日納稅基準日前取得原本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後,縱使用途未變更,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請於9月22日前重新提出自用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開始適用, 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8-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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