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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僅出售部分自營工廠用地而未遷移,無自營工廠用地重購退稅之適用

公司僅出售部分自營工廠用地而未遷移,無自營工廠用地重購退稅之適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公司先購買自營工廠用地,另於2年內出售部分廠地,原廠繼續營運未遷廠,無重購自營工廠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先購買都市計畫工業區或其他編定之工業用地,另於2年內出售自營工廠用地時,應以工廠遷移為要件,若僅出售原自營工廠用地之一部分,其餘廠區用地仍繼續供企業營運使用未遷廠,非屬「自營工廠用地出售」,不得申請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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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5-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
  • 點閱次數: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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