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之房屋應於30日內申報契稅,以免受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向法院標購不動產之買受人,應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逾期申報將加徵怠報金。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標購法院拍賣之不動產,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者,除了應納稅額外,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因此,該局特別呼籲,請向法院標購不動產的買受人,應於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經由臨櫃或網路方式,儘速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以免因一時的疏忽延誤申報時效而遭受處罰。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5-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647
至頁頂